成都一家公司的药品外包装与河北一家公司的药品外包装十分相似,河北公司遂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这家成都公司和贵阳的药品销售公司告上法院。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这家成都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太阳石(唐山)公司于2000年成功申请注册“好娃娃”图形商标。2005年河北省工商局认定“好娃娃”图形商标为该省著名商标。2006年,该商标又被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诉称,“好娃娃”小儿氨酚脘胺颗粒所使用的包装为原告独家设计、使用,而被告成都森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贵州灵济大药房销售的“同兴康”牌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同原告“好娃娃”图形商标极为近似的娃娃图案,并且被告药品的包装装潢和原告的产品极为相似,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侯俊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