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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草案:提高授予专利权标准 强调绝对新颖性

日期: 2008-06-25 文章来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责任编辑: 王永朝

  2008年6月24日15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建设创新型国家”为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民 最后一班渡轮] 我国的专利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据说今年就要提交人大表决,现在进展怎样?较前两次修订,此次专利法修改的变化究竟有多大?在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这次专利法修订有什么特殊意义?

  [张勤]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或者说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律之一。因此《专利法》确实不是一件小事。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完成收集社会意见阶段了,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办现在正在广泛地征求意见。法制办会同人大法工委、知识产权局等几个部门走访了一些省,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做了一些调查研究,正在做充分的准备。国外现在也非常关注,也给我们提了很多各种各样的意见。

  我想这位网友所说的是对的,在今年我们按计划是要提交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现在还没有提交到人大去,还在法制办这一阶段,但是我认为已经进行相当长一段时间了,我们希望他们能够尽快地被提交到人大去进行表决。

  [主持人] 这次专利法修改的变化可能会有多大呢?

  [张勤] 应该说还是会有一些实质性的修改内容。如果这位网友关心我们所发布的《专利法(草案)》的话他就会发现在文字表述、实体内容也好都会有很大的不同。

  在《专利法》修改草案中,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授予专利权的标准,过去我们强调相对新颖性,只要你具有相对新颖性就可以授予专利。所谓相对新颖性,就是在国内没有率先使用过,同时又没有在任何地方找到文献记载的创新成果就具有新颖性。但是这次修改《专利法》我们就采取了绝对新颖性,就是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在先使用,即使在中国没有人在先使用,但是在国外某一个专家说这个技术我已经在先使用了,那么你这个发明就不能授予专利,没有新颖性。这就是比较实质的内容。

  又比如,我们增加了要求,如果你的发明是基于遗传资源的,《专利法》修改草案规定必须公开来源,如果是来自于某一个明确的主体的话,那么根据分享的原则,还要在实施过程中和相应的原始权力来源人有一个互利分享的原则。当然,我们要加大对于侵权的惩罚力度,法律草案规定,侵权赔偿上限几乎翻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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