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颁发发行许可证,载明32集电视剧《奋斗》的制作单位为鑫宝源公司。将《奋斗》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转授权及打击网络盗版的权利)”授予宁波成功公司,授权期限为2007年6月22日至2010年6月21日。
2007年7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出具(2007)沪静证经字第2481号《公证书》,载明:北京时越公司所有的悠视网上下载“UUsee网络电视2007版”软件并安装后,《奋斗》可以播放。2007年7月30日,北京时越公司收到宁波成功公司委托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萱发出的律师函。在律师函中,宁波成功公司表示其获得了《奋斗》的著作权人鑫宝源公司授予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北京时越公司停止在线播放《奋斗》并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责任。
2007年8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出具的(2007)沪静证经字第3115号《公证书》表明,悠视网上仍在进行《奋斗》的在线播放。庭审中,宁波成功公司表示北京时越公司在庭审前才停止《奋斗》的播放。
一中院终审审理认为:鑫宝源公司将电视剧《奋斗》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宁波成功公司,期限为3年,故宁波成功公司自2007年6月22日至2010年6月21日期间享有该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时越公司未经宁波成功公司许可,在其所有的悠视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电视剧的在线播放,侵犯了宁波成功公司对该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北京时越公司主张其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对此,一中院认为,互联网用户通过悠视网能够观看该电视剧的内容,即使悠视网的播放方式系定时定集播放,悠视网未经许可的在线播放行为亦侵犯了宁波成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悠视网在线播放该电视剧的方式是限定时间、限定集数,互联网用户不能随意选择观看的集数和时间,因此,悠视网的上述行为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宁波成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北京时越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时越公司因侵权所得的利润数额,根据该电视剧的市场反响及播放档期、悠视网在线播放该电视剧的方式及影响范围、北京时越公司的主观态度及侵权情节、宁波成功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综合因素,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七万元,驳回了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