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冈中院依法认定华窑公司申请注册的“华窑”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决毕东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侵权产品,赔偿华窑公司损失2000元。这是该市首件由法院审理案件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跨类保护。
“华窑”商标系原湖北省华夏窑炉工业总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工业窑炉的施工、安装、调试及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施工等。2006年,华窑公司将原湖北省华夏窑炉工业总公司净资产整体买断。同年8月,“华窑”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5月6日。同年9月,华窑公司经转让取得“华窑”商标专用权。2007年5月20日,从事一次性用品销售的个体业主毕东元从武汉市购进无包装的卫生纸1400卷、包装箱100个及包装筒200个,加工为14箱成品“华窑”卫生纸,价值1300元。同年6月4日,湖北省浠水县工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告知华窑公司。该公司遂以毕东元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毕东元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华窑”商标不是经法定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享有扩大保护使用范围的权利。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华窑”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及毕东元的行为是否侵权。
黄冈中院审理查明,“华窑”商标自注册起连续使用11年,华窑公司及原湖北省华夏窑炉工业总公司对“华窑”商标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通过多种媒体手段和宣传方式对该商标进行了长时间、多层次的全国性宣传,其广告投入与营业收入连年增加。华窑公司已在全国二十多个省份建立了自己的销售网络,其产品产量、销售额、利税等基本指标均数目巨大,该公司及其产品产量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多次被国家和湖北省授予建筑行业先进企业称号,“华窑”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黄冈中院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认定“华窑”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毕东元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误导公众,侵犯了“华窑”商标商誉,损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黄冈中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黄亚东 杨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