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西宁市工商系统不断加大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力度,连续查处5起商标侵权案件,涉嫌假冒产品,案值达5.4万余元。
西宁市工商局商广处根据举报,5月22日对位于西宁城东区“青海三江雪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西宁华鑫食品有限公司”的库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权饮料1450件(每件12瓶),案值2.5万元。
西宁工商局城北分局5月14日在廿里铺镇九家湾村91号院内捣毁一处用低档啤酒灌装高档啤酒制假窝点。查获已灌装好的“冰纯嘉士伯”“百威”啤酒等。同时查获制假工具压盖机1台等,案值1.5万余元。
西宁工商局城中分局执法人员5月15日对辖区七一路、石坡街、观门街等经营场所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涉嫌销售假酒行为2户,扣留涉嫌假冒“茅台”酒7瓶,“蓝色经典”洋河酒8瓶,案值0.4万元。
西宁工商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5月19日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一货车装有未印中文标志的玉米制品,现场查获待销的未印中文标志的玉米制品204件(每件45根),案值近1万余元。
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国务院于1993年7月15日批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刘英莉 李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