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保护知识产权与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同样有害。”在刚结束的“商标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研讨会”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助理巡视员、商标专家杨叶璇针对如何防止商标权利的过渡保护等问题的观点受到与会专家的完全认同。
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助理巡视员、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表示,对商标近似的判断,应从商标的审查和使用两个环节进行考察。一个是理论上的审查,是纸面的审查。更重要的是在使用当中对事实的判断。
谈到使用中对事实的判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表示,在法律上,离开商品和服务的比较去谈两个商标近似是没有意义的。判断商品是不是类似,服务是不是类似,一定要限定消费者群体,市场分工细化了,消费者的消费水平、消费意向不同。一个是五星级的大酒店,一个是现在经常去的就是做足疗、按摩、洗浴的场所。要相信消费者的成熟程度跟十年前、二十年前、跟商标法制定的时候已经不一样了。不考虑这些因素,说它们类似是脱离实际的。
“在对待商标法律纠纷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仅要考虑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还要看最后的结果是不是公平正义。” 杨叶璇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利益平衡的结果,它要求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人利益,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对知识产权人予以适度保护的同时,对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做出适当限制。其中也包括对权利人滥用其知识产权的禁止。
谈到商标权人之间应达成利益均衡时,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强调,对商标的近似判断应从审查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两方面进行判断。商标一旦投入市场,通过商标的使用建立了销售系统,产生了商业信誉,商标自身有了价值。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仅仅以审查阶段的条文和标准,不考虑使用的实际情况,将一个有价值的商标资产化为乌有,就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减损,这显然有悖于、有碍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不利于市场的竞争和发展。(姚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