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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灯饰商标使用权案

日期: 2008-06-02 文章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 王永朝

  周先生看到“我爱我家”特许经营灯饰产品的广告后,与北京居美之家灯饰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书》,并交纳了加盟费。在家乡开起了灯饰专卖店。但后来周先生得知,该公司没有“我爱我家”灯饰产品的商标使用权,也无法依约向其提供“我爱我家”灯饰产品。于是将北京居美之家灯饰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品牌使用费、货款等共计35000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据悉,这也是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划入知识产权案件范围以来,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的第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周先生在起诉书

  2007年6月,北京居美之家灯饰有限公司在媒体上发布广告,自称拥有“我爱我家”灯饰产品的商标使用权和“我爱我家”专卖店VI体系的使用权。周先生看到广告后,便与居美之家灯饰公司联系,双方于2007年6月12日签订了《加盟合同书》。合同约定:周先生使用“我爱我家”品牌在吉林白山市开设儿童灯饰专卖店,由居美之家灯饰公司提供“我爱我家”灯饰产品的货源;周先生向公司交纳品牌使用费8000元。合同签订后,周先生按约定交付了品牌使用费,并于2007年6月17日向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但北京居美之家灯饰公司却没有向周先生提供“我爱我家”灯饰产品的货源,而是用其他产品替代。周先生发现后立即与公司交涉要求更换,但公司拖延至今没有解决。

  “我爱我家”灯饰产品的商标问题

  另外,周先生还发现北京居美之家灯饰公司在与其签约前尚未持有“我爱我家”灯饰产品的商标使用权和“我爱我家”专卖店VI体系的使用权,存在欺诈行为。为此,周先生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北京居美之家灯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加盟合同;判令公司向其双倍返还品牌使用费16000元、房屋租赁费9000元及货款100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吴雅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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