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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地图侵权如何界定?

日期: 2008-04-08 文章来源: 中国品牌农业网 责任编辑: 刘峰
  电子地图有知识产权吗?电子地图侵权如何界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的全国第一例电子地图侵权案给出了答案:电子地图有知识产权。

 

  法院判定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胜诉。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被告的导航电子地图中有99处错误或不规范之处与原告雷同。 

 

  地图作品是反映地理现象的图形作品,包括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地图符号。电子地图作为地图作品的一种,基本内容包括路网、背景、注记、索引等信息,应能支持导航系统实现地图显示与定位、目的地检索、路径规划、引导与提示,是与导航应用系统配套使用的终端地图数据产品,但并不等于相关的导航系统。

 

  电子地图之所以拥有知识产权,基于以下原因:首先,电子地图制作者具有合法作业资质,并购买了合法的国家地图产品。其次,电子地图中相关的道路信息、地物要素等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点,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则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导航电子地图中信息的采集和注记,国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范。故各个电子地图制作者均会体现出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因而能在地图中形成著作权,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第三,电子地图相关信息的采集目前完全通过人工作业实现,不同的人对相同信息的感受并不相同,决定了不同的人对同一区域内众多信息的取舍、注记不尽相同。因此,不同人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会有自己的作业规范,依据这些规范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用来区分著作权的权属。

 

  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秉承“全部实地测绘导航电子地图”的理念,历经4年半时间的艰苦努力,技术人员走遍大江南北,跑遍全国每一个县市,就连西藏的墨脱县,也留下他们的足迹。于2006年完成了我国第一张连片式覆盖全中国的导航电子地图“道道通”,大大缩短了我国与国际水平的差距,成为我国导航电子地图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此间专家认为,全国第一例电子地图侵权案的判决,对我国导航电子地图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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