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产品已更换新包装上市,顶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因涉嫌侵犯泉州一饮料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康师傅旗下食品“味全每日C”遭遇500万元的巨额索赔。日前,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认定杭州顶津公司侵犯对方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停止生产该系列产品,并赔偿原告80万元经济损失。《每日经济新闻》昨日从顶新国际集团获悉,目前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上诉,而“味全每日C”系列产品则已更换包装全新上市。
顶新集团表示,由于战线拉得太长,物流成本过高,“味全每日C”系列产品于去年退出北京和广州市场,目前上市的已全部更换为新的包装,主要集中在江浙沪地区销售。但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正在向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回放
原告日日(泉州)饮料有限公司:
我们于2000年9月取得“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权。2004年9月,我们在北京市朝阳区一购物中心发现,杭州顶津公司生产的“味全每日C”果蔬汁包装侵犯了己方享有的专利权,于是请求拥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二中院判令杭州顶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系列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顶新国际集团:日日公司的“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权系恶意获取,因为味全涉案包装早在1997就开始在台湾地区公开使用,1998年取得台湾地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1年进入大陆市场,而日日公司是2000年才取得的“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
2005年8月4日 杭州顶津公司为此针对日日公司拥有的名称为“饮料瓶”的第99329504.5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在台湾地区播出的一些电视广告作为证据,以证明涉案包装在日日公司取得专利之前就已在“国内”广为使用,属“公知领域的在先设计”。
2006年8月23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613号决定:日日公司取得的专利权有效。理由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延及台湾地区,所以专利法意义上的“国内”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因此证据所证明的在台湾地区以广告方式的公开使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在国内公开使用。
2007年12月 顶津公司不服该决定,将复审委员会诉至法院。北京市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随后,北京市二中院恢复审理本案。法院认为,杭州顶津公司“公知说”不能成立。北京市二中院据此认定,杭州顶津公司侵犯日日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
因涉嫌侵犯泉州一饮料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康师傅旗下食品“味全每日C”遭遇500万元的巨额索赔。日前,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认定杭州顶津公司侵犯对方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停止生产该系列产品,并赔偿原告80万元经济损失。《每日经济新闻》昨日从顶新国际集团获悉,目前公司已向法院提出上诉,而“味全每日C”系列产品则已更换包装全新上市。
顶新集团表示,由于战线拉得太长,物流成本过高,“味全每日C”系列产品于去年退出北京和广州市场,目前上市的已全部更换为新的包装,主要集中在江浙沪地区销售。但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目前正在向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回放
原告日日(泉州)饮料有限公司:
我们于2000年9月取得“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权。2004年9月,我们在北京市朝阳区一购物中心发现,杭州顶津公司生产的“味全每日C”果蔬汁包装侵犯了己方享有的专利权,于是请求拥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二中院判令杭州顶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该系列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顶新国际集团:日日公司的“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权系恶意获取,因为味全涉案包装早在1997就开始在台湾地区公开使用,1998年取得台湾地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1年进入大陆市场,而日日公司是2000年才取得的“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
2005年8月4日 杭州顶津公司为此针对日日公司拥有的名称为“饮料瓶”的第99329504.5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在台湾地区播出的一些电视广告作为证据,以证明涉案包装在日日公司取得专利之前就已在“国内”广为使用,属“公知领域的在先设计”。
2006年8月23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613号决定:日日公司取得的专利权有效。理由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延及台湾地区,所以专利法意义上的“国内”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因此证据所证明的在台湾地区以广告方式的公开使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在国内公开使用。
2007年12月 顶津公司不服该决定,将复审委员会诉至法院。北京市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随后,北京市二中院恢复审理本案。法院认为,杭州顶津公司“公知说”不能成立。北京市二中院据此认定,杭州顶津公司侵犯日日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


